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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投标供应商应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,提供下列材料:
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, 投标(响应)时提交有的营业执照(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) 本复印件。分支机构投标的,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本复印件,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。
2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:提供书面声明函。
3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:提供书面声明函。
4)履行同所需的设备和业技术能力:提供书面声明函。
5)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:参照投标(报价)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。 重大违法记录,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。(根据财库〔2022〕3号文,“较大数额罚款”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,设备保温施工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标准高于200万元的,从其规定)
2.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:
2021年,在长安“新汽车 新生态”的战略引领下,阿维塔正式发布,由长安汽车(生产制造)与华为(智能化技术)、宁德时代(新能源技术)联开发,含着金钥匙诞生于中国重庆。而这份含金量,“央企汽车集团+华为+宁德时代”这套公式并不是谁都能用。
3.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:


